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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驻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我院      时间:2012-11-25 16:45:41     阅读:     作者:我院编辑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驻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有志于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驻园进行创业实践,切实做好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省大学生创业园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驻园条件

第一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办企业;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3%的创业企业。

第二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的,应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

第三条  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成熟,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拥有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

3.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参加过相关创业培训;

6.对我省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四条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五条  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园后能够保证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申请驻园所需材料

第八条  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九条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三章申请驻园程序

第十条  创业企业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接受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筛选;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创业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园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驻园期限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驻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原则上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减免,最多不超过应付额的一半,第三年场地租金不予减免。对经营确有困难但又有继续孵化前景的入园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确认,可适当增加减免额度。

第十六条  对经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属于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驻园时间。

 

第五章驻园管理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创业园按照入驻协议管理入园企业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对驻园企业实行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创业园建立驻园企业互助基金,由驻园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愿捐赠,用于创业园的公益活动和帮扶有困难的企业或员工。

 

第六章出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驻园企业主动要求提前出园,可以办理出园手续;入驻期满的企业,应办理出园手续。对创业成功企业,创业园择优向下关区内产业园推荐。

第二十四条  驻园企业经营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应退出园区。

第二十五条  驻园企业不履行或因故无法履行入驻协议书,经创业园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协议,驻园企业退出园区。

第二十六条  驻园企业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宜在园区经营情形的,应退出园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